网站首页 >> 公开信息内容

民族宗教——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?

索引号:sbxmzj -/2023-1026005 公文目录:政策问答 成文日期: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: 文  号: 发文日期:

根据《中国公民民族成 份登记管理办法》规定:

   第九条  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 份,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
  (一)书面申请书;

  根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 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;根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 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;根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 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共同签署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,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。

  (二)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(继)父(母)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
  (三)依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 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;依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 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的婚姻关系证明;依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 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;

  (四)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;

  (五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第十条  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 份,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
  (一)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;

  (二)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
  (三)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;

  (四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